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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0日 09:29 | 来源:厦门日报
记者日前从省卫计委获悉,即日起,群众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时,符合条件的群众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复印件,确需此类材料的由办理单位自行复印扫描。
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说明、能够由卫生计生系统信息网络调查核实、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查明的,都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有效证件及符合再生育条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或审批。
(新媒体编辑:郭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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