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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26日)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日从2001年开始设立,目的是为了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今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假冒商标案进行了终审宣判。
法庭上,上诉人杨某凤、杨某淦是一对夫妻,他们两人也是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5月到2016年10月,这两家企业购进普通的轴承,然后通过加贴“SKF”品牌标志等方式,生产假冒商标的轴承产品,并对外销售。除了自身造假外,两家企业还存在直接购入假冒品牌的轴承,进行销售的行为。2016年11月8号,公安机关冲击了这两家企业位于集美的办公地点和仓库,当场缴获了大量冒牌轴承,以及包装盒、商标贴纸等。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分别执行罚金35万元和230万元。同时,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杨某凤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杨某淦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陈璐璐: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确立了相对较低的起刑标准的,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只要非法经营额个人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媒体编辑:陈乃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