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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海沧街道海沧社区居委会主任江某明涉嫌敲诈勒索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2015年9月,江某明在担任海沧街道海沧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为村民颜某川、马某玉等人开具对接一个工程项目的介绍信。同年10月,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方则将工程的土建和地材分包给了其它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沙石供应等分包给海沧村的另一位村民黄某马。颜某川和马某玉为争抢地材生意,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到工程现场阻挠施工。作为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江某明,指示马某玉、颜某川等人让施工方停止施工,直到双方“协商妥当”。为保障工程顺利完工,施工方最终支付给颜某川等人35万元的地材抽点费用。同年11月,颜某川将其中的的3万元转入江某明的账户中。江某明明知这3万元是颜某川等人的抽点所得,依然予以收受。公诉机关认为,江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颜某川等人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江某明在2015年到2018年期间,利用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通过推荐村民参与辖区内的工程项目,为自己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104万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海沧法院还在对这起案件做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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