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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被出售给了非集体成员,事隔十多年后,出售方反悔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已经在宅基地上建起来的房子,该属于谁的?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物权纠纷。
这起物权纠纷,还得从2006年11月说起。当时,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王某把汀溪隘头的一块宅基地,以13万3千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建房使用。第二年,陈某在宅基地上盖起了一栋4层高的房子,并和家人住在里面。2012年,陈某还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不过王某后来反悔了,就起诉到法院。因为陈某不是王某所在集体的成员,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宅基地上盖起来的房子,算谁的呢?
王某的代理律师:不动产权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物权证明,因此本案的原告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该房屋的实际出资建造人是本案的被告,原告愿意根据评估的金额,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补偿。
原告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归他所有,同时要求被告限期腾空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但是,被告一方并不同意原告的说法。
陈某的代理律师:答辩人享有案涉物权已长达十几年,根本不存在侵犯原告物权的行为,何须承担返还财产,支付占用费等责任,相反原告不遵守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信原则,不遵守社会的公理道义,才导致案涉房屋纠纷的发生。
这个宅基地上建起来的房屋,究竟该属于谁,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目前,同安法院还在对这起物权纠纷进行审理。